“商标”使用权保护了谁?
□ 清 秋
近日,据《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报道,陕西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对全国多家招牌中带有“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小吃店发起诉讼,要求商户在招牌中撤销相关字样并赔偿相应费用,如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相应加盟费。
报道中提到的会费,无疑是相当于一笔保护费,陕西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以收取会费之名行流氓之事,会对当前的市场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从此次事件中发现有利可图,便会纷纷效仿。注册一个商标,起诉那些无辜商户,源源不断地从中获取高额利益,这种利欲熏心、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此以往,极有可能会引发恶性竞争。
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性质为“集体”,该商标是一个地理标识商标,集体商标具有公共属性、公益属性。商标属于集体所有,那就不存在有侵权的说法。将公共资源占为私有,这种行为是可耻的。潼关肉夹馍早在几千年前作为一方特色美食,具有地域性,倘若想要经营同类小吃,还需要得到授权保护,那么全国将会有多少带有老字号、地域性标志的商户会被接连起诉?商标使用权不是漠视市场规则的特权,不可滥用。
将商标使用权正确使用到位,需要多方合力,多管齐下。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力度监管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同时,还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既要防止有心之人进行对商标使用权进行垄断,又要切实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值班编辑:韦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