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独行女案二审维持原判 主犯获刑十六年
本报港口讯 9月2日,市中级法院对一团伙抢劫独行女性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处主犯曾国师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的判决,维持李泽、黄谟龙、黄崇桂等6名从犯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等的判决。
去年六月,一伙由七个“80”后、“90”后男子(其中两名被告在犯罪时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组成的专挑深夜独行女子下手的蒙面抢劫团伙,在防城港、钦州两地流窜作案,后被警方抓获。
2015年5月19日,港口区法院依法审结该宗抢劫强奸猥亵妇女案件,对曾国师等7名被告作出判决。在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黄崇桂当庭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法院。8月3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凌晨1时许,曾国师向黄崇桂等人提议开车到防城港市港口区抢劫。当晚,曾国师、李泽、黄崇桂等人驾车行至企沙一级路口红绿灯附近,发现韦某等三名女性驾驶电动车行驶在公路上。曾国师立即调转车头追赶被害人,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近将被害人拦截。曾国师等人手持刀具、水管等作案工具,下车对韦某等三名被害人实施抢劫,非法抢得一部小米2S手机、一块价值人民币935元的女士手表以及现金人民币300等物品。自此,曾国师、李泽、黄崇桂等7人组织形成了一个抢劫深夜独行女性的犯罪团伙。
自2014年6月18日至6月26日,该团伙在短短9天内疯狂作案12起,受害人13名,被抢财物价值约为3.5万元人民币。该团伙在非法抢得财物后,由主犯曾国师扣除自己应得利润及支付租车费用和开房费用,余款再由李泽、黄谟龙、黄崇桂等人平均分配。在实施抢劫期间,该团伙还对部分受害女性进行猥亵、强奸。该团伙手段之恶劣,态度之猖狂,在当地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同时也给受害者的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审期间,上诉人黄崇桂的辩护律师称,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对上诉人抢劫罪量刑过重。上诉人作为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法院应依法对上诉人抢劫罪予以从轻处罚。
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黄崇桂于2014年6月22日晚、6月25日凌晨在参与共同实施该两起抢劫过程中,还参与在租赁的小车后排座位上分别对两名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并对其中一名被害人拍照,另有该名被害人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黄崇桂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上诉人黄崇桂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曾国师、李泽、黄谟龙等7人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
(林文瑶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