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男老师猥亵小女生获刑二年五个月
防城港市新闻网讯(记者 吕剑 通讯员 苏益彧、牙政远)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同样身为学校老师的黄某,却远离师道,干起了猥亵小女生的不法勾当。7月9日,上思县某校男老师黄某因猥亵儿童罪,最终被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
2013年4月20日下午,小女生小文(化名)和其弟弟妹妹等人在某校园内游玩。时任该校教师的黄某见到小女生后心生歹念,便示意其跟随自己走进教工宿舍楼和幼儿园新楼之间的通道。黄某在通道另一端的水龙头处蹲下来洗手,并向跟来的小文打手势,示意其先上斜坡。
小文跑上斜坡,黄某跟着上去,然后趁着四下无人,黄某一只手抓住小文的肩膀,另外一只手脱下小文的裤子,用手强行抠摸小文的阴部进行猥亵。事件发生后,小文哭着回家,跟外婆与父亲述说了此事,小文的父亲马上报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医生证明,当日对受害女生进行妇科检查时发现有阴道口潮红的现象。根据医学原理,一般洗澡擦洗外阴或用卫生巾不会引起阴道口潮红现象。小文既无月经又没有炎症,根据经验可以推断,是因外力作用而导致阴道口潮红。
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上思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黄某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黄某不服该判决,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猥亵行为,遂上诉至防城港中院。
防城港中院二审审理后,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以及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多份、多种类证据,且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对黄某猥亵儿童的行为应予以认定。黄某为满足性欲,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猥亵儿童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上思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不变。